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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程序
作者:未知    服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3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应对照有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在当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应持《纳税人办税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式四份《减免税申请报告书》,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纳税人接到批复后,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可据税务机关批复,调整有关帐户,进行帐务处理;税务机关未批准减免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

    纳税人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应注明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申请期的有关财务数据资料,以及申请减免的税种,预计税款、所属时期、减免理由等。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还超纳税款、已纳减免税款程序: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的税款,可自结算清缴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予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在享受减免期限内的已缴税款(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的税款除外),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纳税人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报《退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地税机关在接到申请后60日内审批完毕,将应退税款退到纳税人指定帐户,纳税人可据此时间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纳税人申请办理临时外出经营审批程序: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到外省、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纳税人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及有关合同、协议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开具证明手续。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经营当地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的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或注销外出经营登记手续的,地税机关将按违反税务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收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有争议或不服的,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及有关申请复议材料,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复议申请后,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复议并作出裁决,纳税人可据上述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指定窗口领取复议决定书。

    纳税人(指主管部门、总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等)申请办理收取管理费预(决)算审批程序:

    对纳税人(主要指主管部门、总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等)需要向所属纳税人收取管理费的,都必须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三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窗口领取并填报《管理费预(决)算表》、《管理费收支明细表》、《管理费归集分配预(决)算表》各一式四份,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30日内审批完毕,纳税人可据时间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查询批复结果,领取批准文件,据此执行。

    对未经批准收取或上缴管理费超过核定标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仍按规定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财产损失核销程序: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及坏帐,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核销或报批核销。属于纳税人或其主管部门批准权限的,纳税人应在执行或批准执行后十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报告、核销资产的清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纳税人方可在税前列支。

    对属于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纳税人应持《纳税人办税证》最迟在每年12月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由纳税人填写《财产损失处理审批报告表》一式四份及有关报批核销的资产清单。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审批报告表后,于次年四月底前批复完毕。纳税人可据此时间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查询审批结果并领取批复文件,据此执行,超过申请期限,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核销的,不予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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