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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作者:未知    服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3 

    一、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索道运输、缆车运输、装卸搬运等。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5)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培训业务、游览场所门票。

    (6)娱乐业:歌舞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游艺场所等。

    (7)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仓储业、代理业、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著作权。

    (9)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筑 物、土地附着物。

    四、营业税的税率

    (1)适用3%税率的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适用5%税率的有: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适用20%税率的有:娱乐业。

    (4)金融保险业:1994年确定的税率5%,1997年调整为8%,2001年调整为7%,2002年适用6%,2003年恢复为5%。

    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价外费用。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建筑业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2)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旅游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计税依据为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

    (4)旅游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计税依据为全部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

    (5)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企业乘运的,计税依据为全部运输收入减去付给乘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

    (6)联运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即以收到的收入减去付给以后乘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7)银行外汇转贷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

    (8)银行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9)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其他收费。

    (10)代理业的计税依据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11)广告代理业的计税依据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12)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为商品房销售收入,包括收取的装修费及设备安装费用。

    六、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的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税;对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2002年12月31日以前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居住不足一年按售价与原价差额征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6)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7)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但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除外。

    (8)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免征“服务业”范围的营业税。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广告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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