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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服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3
项目名称: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第6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及试运行验收周期)。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2、已完整转播了中央电视台、省、市(地州)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3、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材料认定书》;
4、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5、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 以上见《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6、视频点播节目应符合国家版权及著作权法的要求,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频点播节目的合法来源。(《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7、能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对视频点播前端通过网络对其点播节目进行监督管理。(《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2、开办视频点播营运方案;
3、承建单位资质证明,设备选型、传输方式及技术标准说明书;
4、节目播出、审查监督管理制度;
5、办公场所及运营机房平面图;
6、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及管理目标责任书;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统一办理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按照管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二)审核
标准:
1、同受理标准;
2、申办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岗位责任人:省局社会管理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局领导。
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补正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限;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制作、送达《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填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制作校核、告知核发
1、制作校核
标准:
(1)审批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
(2)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3)全部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制作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制作校核审批文书。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时限:3个工作日。
2、告知核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理由依据;
(2)颁发的证照文书应完整、准确、有效;
(3)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
(4)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应及时、准确;
(5)审批登记表签字齐全;
(6)整理相关材料,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应时予以归档。
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告知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告知:
对通过审批的,由告知核发人员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公示办理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告知核发人员必须将理由、依据、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告知核发人员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核发:
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审批文书。
对申办人领取有关审批文书进行登记、签收。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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