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函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砚政办发〔2021〕46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将《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砚政规发〔2021〕1号)附件1中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次梳理,共梳理出已经超过5年期限的县人民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个,并将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各执行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对各单位评估反馈意见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请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9月29日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及邮箱:张玉双,邮箱412168430@qq.com。)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征求意见稿)
一、对下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修改完善
(一)《砚山县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5〕1号)
(二)《砚山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10〕125号)
(三)《砚山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办发〔2016〕235号)
以上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于2022年10月30日前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程序修改完成,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布。
二、对下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砚政发〔2017〕56号)
(二)《砚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砚政办发〔2003〕141号)
(三)《砚山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3〕136号)
(四)《砚山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砚政发〔2013〕60号)
(五)《砚山县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油消耗量基础数据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砚政办发〔2015〕104号)
(六)《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砚政办发〔2016〕88号)
(七)《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0号)
(八)《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抵押物处置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1号)
(九)《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砚政发〔2016〕72号)
(十)《砚山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规则(试行)》(砚政办发〔2017〕70号)
(十一)《砚山县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加工区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津贴补助办法(暂行)》(砚政发〔2016〕88号)
(十二)《砚山县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砚政发〔2017〕9号)
本决定至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