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格。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3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5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在8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年交易规模:3000万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亏损,财务制度健全。
6、农业信用。企业银行信用好。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要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管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系,产销率达90%以上。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6、7、8 项要求的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6项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审定;企业的咨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农业经部门提供说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
2、县农业局根据企业申请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征求计划,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待评价认定。
第十条 组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各申报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专家组成人员由农业,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方法:
1、专家组根据县农业局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县农业局汇总专家组审查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认定。
3、经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文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以下有关优惠政策。
1、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重点龙头企业经申报考核列项后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用于重点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的扶持;
2、对企业迁址扩建所需的土地,资金(贷款或财政周转资金),有关部门给予优先解决。企业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收益部分的出让金,首期付款20%,余款和利息可在5年内分期付清。
3、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接到企业安装设备申请后,在当天答复,优先安排施工。正常检修设施,如停水,停电要提前3天通知,非突发事故原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必须给予等额赔偿。
4、被列为重点或龙头企业,县有关部门需要进行检查的,必须提前写出检查申请报告,报招商办批准后,凭招商办签发的检查通知单进企业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
5、对重点龙头企业,除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执收执罚自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允许的收费项目,一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有实质性的最低收费标准,由县发展计划局核定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并监督执行;所有收费单位必须填报由县发展计划局发放的企业交费明白卡,进企业收费时,不携带卡或超标准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予以举报,并追究收费部门的责任。
6、重点龙头企业的工作,生活及运输产品,原料的车辆,只要不涉及刑事,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及交通规范外;公安,交通等部门不得借故随意扣证,罚款。一经发现(企业投诉)对当事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四条 建立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农业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2、材料汇总与检查。县农业局对所管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持专家级评价。
3、专家评价。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
4、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得分情况,县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县级农业产业化联序会议。
5、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农业局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县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做好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有关报表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做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公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予以确认后,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县级农业产业联序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砚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