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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县户籍管理政策和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远,嫁依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自县人民政府下发砚政发〔1999〕38号文件,放宽我县户籍管理政策以来,新的户耕管理政策以来,新的户籍管理政策对我县城镇的繁荣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砚政发〔1999〕3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我县的城镇户籍管理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暂住人口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进入县城镇办理常住户口的条件
    以下人员在我县城镇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即可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1、从农村到县城镇务工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
    2、在县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
    3、县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4、在县内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胞和亲属;
    5、在县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6、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县内干部。职工家属子女。
    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手续时,公安,粮食部门除收取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明确城镇落户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县城落户且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证件到县公安局户政科申办农转非及落户手续;需要到我县落户的外地人,经公安部门初审同意后,各乡(镇),村公所,居民委员会不得拒绝。
    公安,粮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为落户及农转非人员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自申请人申请办理落户及农转非之日起,公安,粮食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手续。
    三、切实保障在我县城镇落户人员的权益
    1、办理城镇户口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在全县范围内自行选择落户地点,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2、在子女入学,就业,粮油供应,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3、育龄妇女在办理城镇户口后,执行非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四、暂住人口管理
    《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即:常住户口在外县(市)暂住的;本县(市)常住人口离开本乡(镇)到本县(市)其他乡(镇)暂住的。
    (一)暂住人口管理收费标准
按暂住人到达暂住地拟暂定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必须申领暂住证及按月计算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的规定:
    1、县外人员在砚山投资办厂或经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每人每月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8元(务工及其它应办证人员,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每人每月收取暂住人员管理费4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只纳入公安部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不再向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收取任何费用。
    2、对本县人员在本县境内异地经商务工人员,持务工许可证,计划生育证和身份证,只纳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3、暂住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
    以上收费,由各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对申办人审查核实后收取。收取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用于基层派出所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工资和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五、为保证本决定的贯切落实,县人民政府在县监察局设立举报中心,负责监督和查处在办理落户和执行暂住人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六、此前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与本决定相冲突的,以本决定为准;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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