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是全省40个“工业强县”试点县之一,为进一步优化砚山县工业园区投资环境,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推动工业经济的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搭建良好的招商引资平台,实现政府和投资业主的双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入园企业(实体)在享受国家、省、州、县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还享受下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为加强园区管理秩序,帮助企业协调处理各种相关事宜,我县特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
2、土地政策
(1)工业园区供地方式按国家工业用地政策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2)工业项目用地征收,只支付农民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及中央、省、州收取相关税费外,县级应收的费用全额减免。
(3)国土资源部门在各种办证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入园企业办好土地使用证。
3、税收奖励
园区企业从建成投产五年内,其年度上缴的各种税收的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由州、县财政按30%的比例奖给企业。
4、免收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
5、工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其他收费,除应交省州部分和工本费外,其余费用一律免收。
6、外地来我县工业园区投资经营或就业而未转户口人员的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园、入学(义务教育范围内),与当地居民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时,管委会帮助办理相关的手续。
7、凡来我县工业园区落户的生产性企业,管委会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免收服务费。
8、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砚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