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登记成立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提出登记申请(县工商管理部门)
↓
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进行相关登记
↓
↓ ↓ ↓ ↓ ↓ ↓
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 企业代码登记 银行开户 外汇登记 海关登记
(二)需经审批成立企业的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 名称核准(工商管理部门)
↓
核准或备案(县发改部门或经济商务部门)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资质的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有资质的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评审(环保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批文(环保部门)
↓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注册登记
↓
↓ ↓ ↓ ↓ ↓ ↓
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 企业代码登记 银行开户 外汇登记 海关登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程序示意图
(三)备案制与核准制的范围
1、备案制
(1)备案项目范围。一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二是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
(2)备案权限。投资项目的备案权在县级发改局,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发改局申请备案。
(3)备案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是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到县发改局领取),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是需附以下材料:①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工商部门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③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⑥根据有关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核准制
(1)核准项目范围。一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的项目。
(2)核准权限。投资项目的核准权在国家、省和州发改委或州经委,县级没有核准权。
(3)核准程序。
①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州发改委或州经委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州发改委或州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改委或省经委核准的项目,须附上州发改委或州经委的初审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应经省发改委或省经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并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国家院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②境外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按国家发改委第21、22号令的规定办理。
(4)核准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是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应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需报省、州发改委或州经委核准的,企业应委托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示范文本编制,一式五份上报。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是需附送以下材料: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相关登记需提交文件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投资设立登记有关程序
按企业类型分类如下: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以下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由所属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名称冠以州级行政区划的,由所属州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名称冠以县行政区划的由所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4、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的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肌戏法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住房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地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备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权限在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原始资料及其复印件主要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1份;
(2)《××年检报告表》、《验资报告》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1份;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1份;
(6)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1份,书面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乡镇村公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7)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其复印件1份,书面提供税务代理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的文字资料;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书面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10)书面提供从业人数,外籍从业人数的说明1份;
(11)书面提供核算方式、单位性质、适用会计制度、从事的所有行业、企业网站网址1份;
(12)书面提供投资方的经济性质、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并说明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1份;
(13)属于分支机构纳税人的,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书面提供总机构联系电话、注册地址和邮政编码1份;
(14)下设有分支机构的,书面提供所有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1份;
(15)存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的,书面提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及其代扣代收税种1份;
(16)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提供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17)银行开户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