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武: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2024年11月5日至19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砚山县江那镇舍木那村委会法依老寨村“林保塘子”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查获照片》原件1份,证明现场查获情况;
2、《现场指认照片》原件1份,证明非法采矿地点现状、车辆装铝土矿现状;
3、方绍武《询问笔录》原件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非法采矿的事实;
4、方某某《询问笔录》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方绍武非法开采铝土矿《过磅单》原件1份,证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铝土矿实际开采量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砚自然资通〔2024〕100号)第二条第一款“无证开采矿产品30吨(含30吨)以下的,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方绍武无证开采铝土矿原矿石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3900.00元);
(二)没收方绍武无证开采出的铝土矿原矿石13吨。;
(三)对方绍武处以人民币柒仟壹佰伍拾捌元整(¥:7158.00元)罚款。
以上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零伍拾捌元整(¥:1105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金波、赵星宇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3号楼主楼6楼613室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4日
一审:金波 二审:赵星宇 三审:阳厚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