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应恒委员:
您在政协砚山县七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3号提案“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收费”的建议,已由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规范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2000年,县人民政府将砚山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划归建设部门负责,在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成立了砚山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中心,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2004年4月,因不能出台收费依据,县物价部门取消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中心的办证收费项目。2005年,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时,又以不入财政专户为由,将出租汽车管理中心赞助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缴。目前,出租汽车管理中心无资金,也未重新办理收费,成立至今无单位成立批文、无人员编制,县人民政府也未做出明确的指示。
《提案》中提出的对驾驶员准入把关、加强行车教育和驾驶员擅自提价事宜等问题,我单位将积极联合协助运政、交通部门,做好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砚山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
承办人:庞瑞明
联系电话:3122947
二00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