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11-30-0000009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2-11-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办文件 |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砚政办发〔2021〕104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砚政办发〔2022〕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产品滞销应急机制和销售长效机制的通知》(砚政办发〔2021〕104号)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是将“二、(四)做好电商平台销售。充分利用拼多多、淘宝、苏宁易购、惠农网等电子商务平台,打通滞销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修改为“二、(四)做好电商平台销售。充分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打通滞销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二是将“三、(五)3.发挥电商平台作用,拓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充分利用拼多多、淘宝、苏宁易购、惠农网等电子商务平台,打通农产品的线上销售渠道”修改为“三、(五)3.发挥电商平台作用,拓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充分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打通农产品的线上销售渠道”。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照修改后的要求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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