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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来源:扶贫局 发布时间:2018-08-09 16:27:3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规范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砚山县扶贫开发局,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砚山县扶贫开发局在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持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要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或各股室行政职能澄清有关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

第五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制度。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扶贫开发工作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条例》和《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砚山县扶贫开发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八条扶贫开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发布,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在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由县扶贫开发局按照《条例》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未及时澄清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条例》、《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县扶贫开发局工作人员若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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