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砚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制度(修订)》,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砚山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制度。
第三条县扶贫开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县扶贫开发局对本单位各股室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县扶贫开发局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考评对象的接受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一年一考核。
第八条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考评内容:
(一)县扶贫开发局各股室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县扶贫开发局各股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
(三)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砚山县政务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查询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县扶贫开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条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县扶贫开发局班子及各股室负责人组成砚山县扶贫办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组。
(二)按照考评要求,结合县扶贫开发局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考评股室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砚山县扶贫开发局信息公开考评组。
(四)考评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评股室进行全面考核评议。
(五)考评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以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扶贫开发局班子会议审定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经班子会议审定后,向县扶贫开发局各股室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全局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股室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85分以上)、合格(75分以上)、不合格(不足75分)4个等次。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