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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08-09 17:46: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规范安监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确保安监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安监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是指安监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通过安监信息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信息包括安监公开信息的全文、《安监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安监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事故通报》等。

第三条主动公开内容。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本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政策法规、行政执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招标采购、新闻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等。

第四条、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站、广播、电视、信息公示栏、便民资料等方式。具体网址:政务门户网站安监网。

第五条各类政府安监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各股室对安监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进行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年终考核评议内容。办公室负责对公开信息进行考核、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行。

砚山县安全监管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安监信息工作,提高安监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安监(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安监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定期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砚山县人民政府公开门户网站(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按要求填写必填部分。

第七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公开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安监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在砚山县人民政府公开门户网站(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下列安监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终审: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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