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站群导航

默认主站

工作机构

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2022-09-30-00000015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生效日期: 2022-09-30 废止日期:
文 号: 砚自然资函〔2022〕第11号 所属主题: 2022年度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对砚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10:20:17 浏览次数: 【字体:

刘武江代表:

您在砚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羊街社区辖区内“羊街大地”合法化管理的建议》,已转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0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羊街社区羊街小学背后地块为农村集体耕地,现已经被私买私卖建房,形成了大量的违法建筑,如现在将其合法化,无法律依据。根据近期县政府明确城市规划区执法主体的要求,下步我局将在县委编办明确我局规划行政处罚权清单后,及时开展县城区存量违法建筑清理处置工作,逐步消化羊街小学背后违法建筑,达到规范管理要求。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劲,0876—3129351)

相关内容

【打印正文】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