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12-20-0000004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2022年度 |
砚山县民政局关于砚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复函
袁平代表:
您在砚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田心社区道路硬化、路灯亮化、路面污水整改项目》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建议内容第4条为:“接到人民教师的重托,作为公职人员,在离世后可以在自己的本地方安葬”
按照现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因公职人员不属于农村村民,故公职人员去世火化后不能在本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国家公职人员去世后须持有火化证、经营性公墓证社保部门才给予办理国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非常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全县的殡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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