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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  编号:202324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3-15 09: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3月8日,继承人张培莲、杨有萍因继承被继承人许天洪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继承人张培莲、杨有萍因继承被继承人许天洪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张培莲,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杨有萍,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四路,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杨有梅,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一路,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杨有云,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5:杨有华,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系被继承人之次子。

二、被继承人:许天洪,男,于2020年8月1日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书院街,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1)第00783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1365号》,产权登记为张培莲、许天洪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许天洪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许天洪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许天洪的子女杨有梅、杨有云、杨有华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张培莲、杨有萍共同继承。

2、由继承人张培莲、杨有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年4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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