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2 20:41:00     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27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砚山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2024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严格规范免疫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强制免疫效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云南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砚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全面贯彻“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立足确保“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人病兽防、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

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全面免疫的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鸡新城疫。

常规免疫病种: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伪狂犬病、炭疽病、牛出败、牛羊梭菌病、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等,由各乡(镇)根据疫病在当地发生和流行情况确定,要求在新老疫区实施免疫注射。

禁止免疫病种:我县属于防控布鲁氏杆菌病的二类地区,按照国家强制免疫方案要求,布鲁氏杆菌病的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需要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三)免疫要求

全县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牛、羊)、小反刍兽疫实施集中强制免疫,强制免疫要求做到应免尽免,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鸡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各免疫病种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动物防疫“整村突击推进”工作覆盖率达到100%,犬只免疫实行一个村(社)建立一个“示范村”稳步推进。积极落实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猪、牛、羊、禽等畜禽疫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1.5%、2%、6%以内,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总体目标。

(四)使用疫苗品种

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适宜疫苗进行免疫。散养户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资金、省州配套资金支持,通过州级政府采购方式,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供,调供疫苗的数量以各乡(镇)养殖存栏数为依据。强制免疫疫苗种类分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H5N1Re-13株+Re-14株+H7N9 H7-Re-4株);猪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全面免疫和常规免疫的疫苗经费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社会化服务主体自行解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鸡新城疫、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炭疽、牛出败、羊梭菌病、羊痘、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二、免疫方式

全县动物防疫工作由砚山县宏牧畜禽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砚山县盛牧畜禽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全面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跨区域服务、县乡监督指导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散养户以动物常态化免疫+整村突击推进模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规模养殖场按程序化免疫。全县春季整村推进集中突击免疫要求3月底完成;秋季集中整村突击免疫要求9月底完成。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强制免疫实施主体,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应当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性。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政府保密度”职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落实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工作,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村委会(社区)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和宣传,配合协助承接动物防疫主体开展工作。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切实履行“业务部门保质量”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乡(镇)、承接动物防疫主体开展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年度绩效考核。

县财政局:负责强制免疫经费的落实和及时拨付。

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配合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等部门等对无人看管的野犬、狂犬进行处置。对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卫生健康局:协助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开展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工作,开展好犬类狂犬病和人类狂犬病相关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养犬户知晓做好犬类狂犬病疫苗接种是切断狂犬病传染人的唯一途径。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接收、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免疫技术培训和指导,协助本级主管部门做好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等相关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动物免疫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按时收集和上报动物免疫信息,配合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主体做好辖区内社员(防疫员)的管理,提供年度初验考核结果和参与购买资金兑付。接受县级年度动物疫病综合防控绩效考核。

承接动物防疫主体职责:严格履行购买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养殖户及社会监督,在完成《责任书》或《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及时申请验收。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依法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动物防疫组织领导

各乡(镇)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及时掌握免疫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免疫操作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确保动物疫病免疫注射操作规范,提高免疫质量,同时要做好各项消毒措施和个人防护。特别是要做好从事防疫工作人员、器械等物品的消毒工作,有效降低因开展防疫工作带来的风险隐患,做到既保证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又确保不因开展免疫而引发动物疫情。

(三)加强疫苗管理

各防疫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确保专人负责疫苗管理,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台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避免疫苗失效浪费等现象发生。

(四)建立健全养殖档案

各防疫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做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台账,督促指导养殖场(户)的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规范记录。

(五)及时开展效果评价

各乡(镇)在春、秋季集中防疫结束后及时采集血清样品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评价结果反馈各乡(镇)。各乡(镇)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防疫期间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映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强化免疫信息报送

各乡(镇)在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开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汇总分析报文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及时采样送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保应急管理到位,提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水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八)加强安全管理

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严格做好菌毒种、畜禽样品的规范管理和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环保的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免疫注射的废弃物(一次性针头、手套、消毒棉花等)及疫苗瓶的回收和销毁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九)严格执行检疫规定,促进防疫工作开展

各乡(镇)要加大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管的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检疫规程。各产地检疫申报点要严格执行凭畜禽免疫档案(动物免疫户口簿)和畜禽免疫标识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规定。督促屠宰场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屠宰场(点)必须严把准入场关,严禁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免疫标识、证物不相符的畜禽进入屠宰场(点)进行屠宰。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检疫监管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督促检查

(一)强化责任制工作落实

各乡(镇)要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

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饲养场(养殖小区)、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

各乡(镇)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强化督促检查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将组织工作组随机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开展到位。

七、其他工作

(一)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

1.各乡(镇)要组织力量摸清辖区内犬只存栏数量、免疫情况,并做好详细登记,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于4月15日前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做好犬类免疫接种工作。要发挥镇、村干部和宣传舆论的作用,逐村逐户开展免疫接种工作,要求免疫接种后填发《免疫证》、建立犬类免疫档案,佩带免疫标识。每个村(社)至少建设一个犬类免疫规范管理示范村(点)。

3.做好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犬只的管理,对病犬、野犬及违章犬进行扑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4.高度重视对参与防控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保定钳、防护手套、雨靴等)。

(二)各乡(镇)要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对散养放牧和外地购入牛,可视疫情风险评估情况,采用国家批准的山羊痘疫苗(按照山羊的5倍剂量)进行紧急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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